买受人请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买受人请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不适用诉讼时效
文|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题问:房屋过户之请求,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聚点:之所以有此咨询,在于过户之请求权系债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
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缺乏明确规定,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同的观点。
答:根据本律师团队的经验及检索,认为,该过户请求应倾向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列举部分资料及案例以作说明--
一、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总第1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8页之《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
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最高法院于(2013)民申字第1669号中,裁定认为-
因房屋已经实际转移占有,高世琴请求荆星明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具有物权属性,原审认为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依法有据。
另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028号
三、《人民法院报》2018年08月29日刊登的《合法占有人的房屋过户登记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从性质上看,过户登记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
根据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客体的规定,债权请求权原则上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但由于合法占有人过户登记请求权的特殊性,致使对已基于房屋转让合同等债权契约而合法占有不动产的受让人的过户登记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缺乏合理性与必要性。
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发布“房屋买卖交付后的过户登记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认为本案再审认定该项请求权具有物权请求权性质,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有利于解决房屋权利的事实状态(占有)与法律状态(登记)相脱节的问题,有利于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交易安全,也符合《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的精神。
五、最高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公开发布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之(四)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已经合法占有转让标的物的受让人请求转让人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登记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不动产或者动产,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或内容,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对方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的,均应不予支持。